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有“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等四类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办法》明确,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经全体申请人同意”等六个条件。《办法》还指出,国知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