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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合同指引生效

2024-11-01

9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等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下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指引》,在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及肇庆)与澳门企业或机构之间,可以选择通过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下称《合同》)的方式,进行大湾区内的跨境个人信息数据流动。《合同》需向广东省网信办或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局备案。《合同》免除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数量上的限制,简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内容。同时,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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