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办法》明确,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视为向国知局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办法》还指出,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知局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本《办法》进行处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