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四章十八条,细化了外汇管理行政罚款的量罚情节和罚款幅度。根据《办法》,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办法》明确,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