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
《批复》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在不损害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维护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国知局认为适用该款规定,在先使用人须同时满足“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等五个要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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