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补充安排》),《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法公布生效日期。
《补充安排》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修订:一是针对内地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是否需要经过认可才具有执行力把握不一的情况,明确规定“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二是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香港仲裁裁决,规定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作出的仲裁裁决均可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三是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四是新增了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