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质量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一、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开展高质量贯标认证的认识;二、持续优化高标准贯标认证服务供给;三、积极营造高质量贯标认证政策环境;四、努力打造高水平贯标认证综合服务载体。
其中,《通知》要求,将贯标有效性检验作为企业内审和认证机构外审的重要内容,对贯标前后知识产权质量变化和效益提升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现从“重形式”到“重效果”。
《通知》还规定,不得将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作为申报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的重要条件,变相强制要求企业开展贯标认证。同时,不得将认证机构成立时间早、市场规模大等作为硬性条件设置政策门槛形成垄断,影响公平竞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